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
霍特管办发【2013】55号
为加快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步伐,促进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赋予霍尔果斯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在本开发区内均适用。
二、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以奖代免的方式, 由开发区财政局将免征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以奖励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三、开发区鼓励投资的十大产业
(一)国际商贸物流;
(二)金融产业;
(三)总部经济;
(四)高新技术产业;
(五)会展经济;
(六)高端旅游、文化产业;
(七)农产品精深加工;
(八)生物及制药产业;
(九)机电产品、汽车、大型建筑机械及矿山开采设备配套组装加工;
(十)进口资源(油气、稀有金属等)加工。
四、开发区鼓励类投资产业享受财政奖励补贴政策
(一)新设立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园区实际缴纳税款,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税等当年留存地方财政的总额在1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15%、20%、25%、30%、35%、45%、50%的比率予以奖励。
申报程序: 在税金入库后次月,申请单位即可将申请书、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银行出具的缴税业务凭证以及其他所需材料提交至园区招商局,由园区招商局会同财政局对纳税人对园区财政的贡献额进行核定,将财政扶持部分予以兑现。
(二)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工业企业,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以新建厂房建筑面积为准,按照50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设备投入按照设备总投入的1%给予补贴。
申报程序: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投资人将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的项目立项批复、与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法人营业执照及开工许可证提交开发区招商局,由招商局会同财政局、规划建设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对项目投资额度和项目建筑面积会审备案,待项目土建、设备安装竣工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投资人将项目竣工报告及公司申请提交到开发区招商局,由招商局会同财政局、规划建设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对项目建筑面积和固定资产进行核定,提出财政补贴额度,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兑现。
五、权益保障
(一)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投资方申请办理行政事项的,开发区各部门必须在收到投资方有效文件和相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或给予明确答复。
(二)在开发区投资新办企业需办理相关证照手续的由开发区招商局协调办理。
(三) 实行开发区重点企业挂牌服务和企业检查准入制度。
(四)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讯等设施,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
(五)本政策规定实施后,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颁布更为优惠的政策,还可享受新的优惠政策。
六、开发区出台所有的地方财政税收留成部分用于奖励、补贴的政策,遵循“不重复享受、从优享受”的原则。
七、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外,还享受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
八、本优惠政策由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九、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