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财税[2011]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2015年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信委认定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
享受所得税减免,本年度为免税第二年。
摘自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