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13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且满足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在成立1年内进行申报认定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开办补助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其本部租用的办公用房,每年可按上缴开发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0.3%给予房租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后开始纳税起3年内,每年可按上缴开发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限额。
经营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可按该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总额,前2年给予85%奖励,后3年给予60%奖励。
人才激励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自企业认定当年起5年内,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